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本市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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