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二条 本市按照全程管理、系统衔接、科学分类、适应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根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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