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条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减量与分类 第三十条 可回收物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直接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置。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可回收物目录,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