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0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4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北京市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审批办法》,1987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正的《北京市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处罚办法》和1995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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