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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