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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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
第四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根据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的要求,本市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
第六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
第七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
第八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市地质矿...
第九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干扰和破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除依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以外,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
第十四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必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凭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到地质矿...
第十五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对汉白玉、地热、矿泉水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第十六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
第十七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许可证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
第十八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
第十九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予办理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和采矿所需要的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使...
第二十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在...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煤炭开采的矿山企业,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外,还必...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地质测量,地质测量应当由有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测量结果报市或者所在区...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市和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不予延续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应当提出申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实行抽查和年检制度。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办独立选(洗)矿厂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和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和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勘查、违法开采行为。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矿山企业之间发生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超越...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