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应当划定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允许开采区,规定禁止开采的矿种和限制开采的矿种,并对限制开采矿种的开采总量作出具体规定。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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