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和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