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