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必须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依法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