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

第十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 第十条 勘查矿产资源,除依法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的以外,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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