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勘查报告和勘查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