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在河道内开采砂、石,必须先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凭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对未取得河道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砂石开采许可证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在河内开采砂、石的采矿登记手续,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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