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对汉白玉、地热、矿泉水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