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
(五)必要的地质资料、占用储量登记表、开采设计图纸和说明;
(六)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和保护方案;
(七)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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