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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