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十九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予办理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和采矿所需要的爆炸物品、剧毒物品使用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