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事煤炭开采的矿山企业,除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外,还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