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 第十一条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必须取得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本市的勘查单位必须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登记,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统检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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