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