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市和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保障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当依照相关恢复标准进行生态恢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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