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依法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需要停办或者闭坑的,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停办或者闭坑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
(三)土地复垦及环境保护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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