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办独立选(洗)矿厂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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