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市和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类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8-04-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