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检查、推动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
(四)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协调辖区内其他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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