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任务:
(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治安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三)根据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要求,协助调查与本单位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者与本单位有关的民间纠纷;
(五)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并参加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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