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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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
第四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第五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乡、镇和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
第七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
第八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
第九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制定...
第十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任务:
(一)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
第十一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任务:
(一)宣传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防盗、防...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第十三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提高发现、查获犯罪分子的能力;组织以人民警察为骨干的多种力量参加的治...
第十四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适时组织专项治理或者由公安机关组织集中打击违...
第十五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及时依法处理,并保护控告、检举...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六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治安防范、治安保卫责任制和交通安全、消防...
第十七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七条 检察、审判机关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
第十八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联防、交通安全、消防安...
第十九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指导,发挥其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楼院的治安防范设施和公安、法院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纳入...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税务、环卫、商业、文化、旅游、园林等部门应当对繁华地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园、风景游览区,...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对影剧院、歌舞厅、电子游艺厅、营业性台球室...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店、废旧金属回收、旧货业、印刷、刻字、复印、小件寄存、修配钥匙...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以及麻醉药品的单位,应当对上...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工商行政、税务、商业、劳动、环卫、城建、房管、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当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地来京暂住人员租赁本市城乡私人合法所有房屋,租赁双方都应当遵守本市有关加强对暂住人员租赁私有房屋管...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讨人...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尊重社会公德的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社会和家庭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道德、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
教育部门应当...
第三十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三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加强对个体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
第七章 改造与安置
第八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认真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有特殊贡...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凡是未达到本地区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
第四十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四十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壮烈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授予烈士称号,并对其...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负伤致残的,由所在单位按因...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公民因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其医疗、丧葬、生活补助等费用,依法由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公民在同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以及在调解民间纠纷中人身受到伤害的,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