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精神病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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