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尊重社会公德的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各种措施,积极疏导社会矛盾;正确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