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三十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