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章 改造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章 改造与安置 第三十二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减少重新犯罪。
劳动改造、劳动教养机关应当对劳动改造、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文化、技术培训,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就学创造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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