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章 改造与安置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章 改造与安置 第三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犯罪人员和所外执行、领外就医的劳动教养人员,做好监督、考察和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