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八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八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并实行目标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