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八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八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任务、职责,建立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