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章 改造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七章 改造与安置 第三十三条 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原单位安置等办法,妥善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各单位在招工时,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不得歧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