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六章 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 第三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加强对个体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意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