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外地来京暂住人员租赁本市城乡私人合法所有房屋,租赁双方都应当遵守本市有关加强对暂住人员租赁私有房屋管理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