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以及麻醉药品的单位,应当对上述物品严格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发生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