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对影剧院、歌舞厅、电子游艺厅、营业性台球室、录像放映室、书店、书报摊等场所加强管理,严禁制作、播放、出版、出售反动、淫秽或者其他有害的读物和音像制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