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城镇居民楼院的治安防范设施和公安、法院派出机构的办公用房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居民区应当推广公寓式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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