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九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指导,发挥其在治安防范中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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