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税务、环卫、商业、文化、旅游、园林等部门应当对繁华地区、商场、集贸市场、公园、风景游览区,以及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取缔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维护社会安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