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店、废旧金属回收、旧货业、印刷、刻字、复印、小件寄存、修配钥匙、出租汽车以及汽车修理等行业的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