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工商行政、税务、商业、劳动、环卫、城建、房管、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护其合法权益,制止和取缔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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