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七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七条 检察、审判机关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的社会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有关单位对前述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改进工作,并且回告发出建议的机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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