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五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及时依法处理,并保护控告、检举和扭送人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