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三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侦查破案工作,提高发现、查获犯罪分子的能力;组织以人民警察为骨干的多种力量参加的治安巡逻,依法取缔违法活动,打击现行犯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