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章 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二条 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