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六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章 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治安防范、治安保卫责任制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等规定,积极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