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四十条 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九章 奖惩与保障 第四十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壮烈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授予烈士称号,并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2-09-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